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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社會責任下的公司統理與股東權益難題

    2020-08-03 15:04 / 作者




    企業社會責任下的


    公司統理


    與股東權益難題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中華企業倫理教育協進會理事長)

     


    近年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CSR)的議題,在世界上以及國內都受到極大重視,社會上往往也以此做為衡量一家企業能否值得肯定和尊敬的一項重要指標。在這背後所蘊含的重要意義就是,企業不再僅僅是一種營利(profit-making)機構,其存在,除了謀求股東(shareholders)之最大投資報酬率外,還要兼顧社會上其他利害關係人群(stakeholders)之利益,這代表社會價值觀念的一重大改變,也幾乎是世界上一項共同的潮流和趨勢。


     


    企業追求誰的權益?


    問題在於,一旦將這一觀念予以落實,無疑地將帶來企業經營上之重大震撼和挑戰。因為企業一旦擔負起這種責任,他就不是傳統上「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這種目的的改變,勢必影響企業經營的思維和做法。在這短文中,即將自此出發探討對於企業經營上的兩項基本問題:一是舉凡屬於CSR方面的問題,今後該由何人或何種機制負責和決策;再則就是,如果企業為了負起社會責任所帶來和追求股東權益上之可能抵觸或衝突,應如何處理?


    先就前一問題而言,這種不同或新的責任,是否仍然歸屬傳統上之經理部門—或CEO—負責?


    不過,在此首先將遭遇一個問題,此即什麼是屬於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什麼是企業營利行為?二者間常有模糊不清,難以清晰劃分的困難。譬如說,公司從事有關社會責任之行為,乃是為了塑造公司良好形象,增強公司市場地位與競爭力。在這動機下,此種行為究屬何種性質?如果這種行為之目的乃為了有助於業務發展,其性質一如從事廣告或公關行為,似乎這一行為可由經理部門決定,並依此對董事會及股東負責。


    這一問題的基本問題,在於企業活動究應依其「目的價值」或「工具價值」以界定其是否屬於CSR行為。


    問題在於,如果一項行為必須依其「目的價值」才算CSR行為,此一標準是否過於嚴苛,而不切實際。事實上,目前世界上認定CSR之趨勢,似恰與此相反。人們認為,最好的做法乃是一企業應努力將其CSR行為與其業務結合,尤其還能利用公司既有之業務或科技優勢,則企業與社會雙方都可受益,此種做法應較單純採「目的價值」觀點,更為務實。


    CSR行為與傳統上業務行為之所以不同者,在於此時企業所考慮者,已不限於股東或投資者之利益,而要包括各種社會人群之福祉,如顧客、員工、供應商、經銷商及社區等等;同時所謂之福祉,除經濟性質外,尚應包括社會、藝術、環境、文化等各方面。


     


    誰負責社會責任決策?


    問題在於,在企業社會責任下企業所採取的具體行為,主要考慮的,每涉及政治或社會各方面因素,與傳統經理部門所熟悉與擅長者,如目標和策略之選擇以及績效之評估,主要在於經濟或財務基礎方面,前者範圍既廣,亦缺乏一定準則,二者差異至大。


    尤其根本者,還不在於能力問題,而在於以經理部門之性質與地位,從事CSR方面之決策行為,顯然缺乏正當性。因而此等決策應歸屬於經理部門之上之「統理機制」—或即多元性質之董事會—負責。這也和近年來董事會性質之轉變有關,其構成,已不限於代表股東或投資者之董事,而包括有諸如代表員工、婦女、環保以及社會公益之獨立董事等。因此以董事會做為所謂「統理機制」之一核心單位,處理可能產生利益衝突關係之CSR問題自較經理部門為適合。


     


    如何兼顧股東利益?


    其次,在上述「統理機制」下,無可諱言者,上述改變對於原有之股東或投資者之影響最大。因依傳統上之「股東權益」(shareholders’ value)理論,如前所述,經理人以及董事,除了遵守法令、誠實納稅以及符合經營倫理規範以外,會均應以實現股東之最大利益為本身任務。然而如今,企業改採「利害關係人權益」(stake-holders’ value)理論後,企業已非純屬股東所擁有,自不應以追求股東利益為唯一目的。此種改變,對於股東而言,無論在實際上與心理上,勢必帶來調整上之衝擊與困難。


     


    「社會企業」之興起


    令人感到高興的是,近些年來,世界上出現一類所謂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基本上,這種企業,並非一般所稱狹義的「社會事業」或「公益事業」,而是企業組織的一種新生的「綜合體」(bybrid):一方面,它們一如一般的企業必須經由市場機制以謀求本身的生存和發展,並不要求或依賴外界捐助;但另一方面,它們所從事的業務,須對於解決當前的某些社會問題有所貢獻。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孟加拉由依努斯(Yanus)先生所創辦的「窮人銀行」;在國內,曾有由張明正和王文華先生所發起的「若水企業」,也是明白以做為一家「社會企業」為職志。


    真正說來,「社會企業」的最大特色,乃解決了前述CSR企業在於「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上的難題。這種企業將其社會責任宗旨和使命直接訴之於最後投資者,取得後者認同及支持,達成投資決定,事前獲得他們之認可。


    人們或且擔心這類企業能否生存。幸而事實顯示,這類企業不但在數目上日趨增加,而且其績效表現,還超過華爾街操盤手水準。這種現象所顯示的意義是,一方面是來自社會投資人觀念之進步,支持這種發展趨勢;更重要的,表示這種企業在專業化之經營下,同時擁有發掘社會的難題並加以解決的能力。這一趨勢,幫助企業在世界走向「解方經濟」(solution economy)的趨勢下,找到一條更健康和更有價值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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